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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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三案件名称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三原告:候来宏,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路淮海第一城办公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朱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陵,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陈学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候来宏与被告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候来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候来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来宏撤回对被告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28元,由原告候来宏负担。审 判 长 雷爱红人民陪审员 王春萍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金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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