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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尕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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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86号
  • 案件名称

    高某、尕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某;尕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尕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高某与被告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被告已付清所有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卡毛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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