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尕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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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86号案件名称
高某、尕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某;尕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尕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高某与被告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被告已付清所有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卡毛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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