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荣、谢加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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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1044号案件名称
谢家荣、谢加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家荣;谢加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谢家荣,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谢加正,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9)川1524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谢加正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家荣借款41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15元由被执行人谢加正承担。但被执行人谢加正至今未履行。因本案与(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4执58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刘强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谢家荣,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谢加正,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9)川1524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谢加正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家荣借款41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15元由被执行人谢加正承担。但被执行人谢加正至今未履行。因本案与(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将本案合并到(2021)川1524执1023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4执58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刘强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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