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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平、邱日贵等叶志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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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建平、邱日贵等叶志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
  • 当事人

    谢建平;邱日贵;叶志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建平,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邱日贵,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志毅,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谢建平与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归还申请执行人谢建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邱日贵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且上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账户信息。被执行人邱日贵名下有银行存款5017.12元,本院另案已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叶志毅名下有银行存款567.0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以上款项用于支付各案执行申请费、案件受理费及罚款。因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3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叶志毅、邱日贵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建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邱日贵、叶志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陆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蒋 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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