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明、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4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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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4050号案件名称
李亚明、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当事人
李亚明;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4050号原告:李亚明,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304-3号。法定代表人:史庆文。原告李亚明与被告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9日李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亚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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