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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明、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4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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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4050号
  • 案件名称

    李亚明、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
  • 当事人

    李亚明;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4050号原告:李亚明,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304-3号。法定代表人:史庆文。原告李亚明与被告沈阳锋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9日李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亚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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