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娇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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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969号案件名称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娇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市娇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969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娇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梁宇航。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娇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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