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国威与佟蕾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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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530号案件名称
佟国威与佟蕾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佟国威;佟蕾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2530号申请人:佟国威,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十五中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佟蕾,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殷红,女,193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牡丹电视机厂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佟国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佟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佟国威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佟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佟国威与佟蕾系兄妹关系,为了更好的照顾佟蕾生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殷红称,认可申请人所述上述事实。经审理查明佟蕾,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佟国威系被申请人佟蕾之兄。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佟蕾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佟蕾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佟蕾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佟国威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佟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天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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