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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兰、任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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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45号
  • 案件名称

    李昌兰、任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昌兰;任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45号原告:李昌兰,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新博士村75号,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立,(系李昌兰夫弟),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24号铁4区2号楼4单元102号,公民被告:任美,女,住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新博士村,公民原告李昌兰与被告任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昌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责令被告任美返还原告李昌兰存款人民币5000元;2.请求责令被告任美赔偿原告李昌兰从2017年3月27日存入银行至今的利息;3.请求责令被告任美赔偿原告李昌兰因此纠纷而产生的费用;4.请求责令被告任美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李昌兰因不识字不会写字委托任美于2017年3月27日存入平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山支行人民币5000元,定期三年。李昌兰于2020年3月27日存款到期后拿存单去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山支行取款时银行告知该存单已挂失,并于2017年10月18日办理了取款业务。因该挂失李昌兰不知情,通过银行提供的原始存款凭证的签字和挂失时所有凭证的签字笔迹对比高度相似一个人的笔迹,并且《挂失申请书》所留电话号码13789811851是任美的电话号码,现在还能打通。事情发生后我们电话询问任美,任美明确表示是她一人去为李昌兰办理的存款,但是挂失她不知情(有与任美通话录音为证)。原告认为,被告任美为李昌兰去银行存款知道李昌兰所有的存款信息,存单挂失必须提供给银行这些信息,被告任美正符合这些条件。被告任美冒充原告李昌兰在所有挂失凭证上签“李昌兰”的名字,实施了存单挂失行为,把李昌兰存款占为己有。任美辩称,我认可给李昌兰存的钱,存完后把存款单和李昌兰身份证都交给李昌兰,对于挂失我不知情,没有冒领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昌兰的诉称,任美冒充李昌兰在所有挂失凭证上签“李昌兰”的名字,实施了存单挂失行为,把李昌兰存款占为己有的,因此李昌兰诉求其存款被挂失并冒领和任美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昌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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