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吉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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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73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吉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吉树东;许玉娥;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被执行人:吉树东。被执行人:许玉娥。被执行人: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燕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树东、许玉娥、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树东、许玉娥、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珍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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