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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洋涛、颜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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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997号
  • 案件名称

    史洋涛、颜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史洋涛;颜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97号原告:史洋涛,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颜纯,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史洋涛与被告颜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洋涛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叶婷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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