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太克地尔·努尔加纳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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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22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太克地尔·努尔加纳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太克地尔·努尔加纳提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61号。 负责人:任洁,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太克地尔·努尔加纳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太克地尔·努尔加纳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104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太克地尔·努尔加纳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习知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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