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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韶峰与陆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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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50号
  • 案件名称

    周韶峰与陆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韶峰;陆汉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950号原告:周韶峰,女,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陆汉明,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周韶峰诉被告陆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朝晖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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