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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珍、谭梅凤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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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559号
  • 案件名称

    谭玉珍、谭梅凤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张应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559号原告:谭玉珍,女,193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梅凤,女,1941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玉英,女,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雪英,女,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元英,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发,男,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应金,男,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诉被告张应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负担。审判员  郭人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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