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珍、谭梅凤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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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559号案件名称
谭玉珍、谭梅凤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张应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559号原告:谭玉珍,女,193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梅凤,女,1941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玉英,女,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雪英,女,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元英,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发,男,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应金,男,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诉被告张应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谭玉珍、谭梅凤、谭玉英、谭雪英、谭元英负担。审判员 郭人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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