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何晓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9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何晓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何晓岩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亚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曲峰,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何晓岩,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晓岩信用卡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9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水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付竞锋、武伟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70号 下一篇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5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