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竞锋、武伟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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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70号案件名称
付竞锋、武伟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付竞锋;武伟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70号原告:付竞锋,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武伟明,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205号。负责人:李煜。原告付竞锋与被告武伟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付竞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竞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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