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林与姚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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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522号案件名称
孙林林与姚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林林;姚元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522号原告:孙林林,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姚元平,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孙林林与被告姚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林林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 增法官助理 夏颖芸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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