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淼胜、代宁强等王辉家、吴庆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恢497号案件名称
郭淼胜、代宁强等王辉家、吴庆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淼胜;代宁强;王辉家;吴庆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郭淼胜,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代宁强,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辉家(曾用名王涛),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吴庆启,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郭淼胜与被执行人代宁强、王辉家、吴庆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新220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26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被执行人代宁强、王辉家、吴庆启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扣划执行到位案款13989.3元,查封被执行人吴庆启名下×××、×××号牌车辆手续,王辉家名下×××号牌车辆手续本案为轮候查封,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长恒书记员 玛丽亚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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