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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俊寻衅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4刑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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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刑初106号
  • 案件名称

    邓俊寻衅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邓俊;邓俊
  • 案件缘由

    窝藏、包庇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24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现住嘉禾县。因涉嫌犯寻衅罪、包庇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嘉禾县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5月20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嘉检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俊犯寻衅罪、窝藏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罪 2019年12月31日晚23时许,唐某与李某6夫妇、邓俊夫妇在嘉禾县逅宫酒吧庆祝跨年夜时,认为隔壁卡座的阿某等人用眼神调戏了李某4(李某6老婆)和曾某(邓俊老婆),李某6便(另案处理)用酒瓶将阿某砸伤,后双方被酒吧保安拦开。阿某等人离开酒吧后,因想要找回面子,遂在次日凌晨李某6夫妇、邓俊夫妇驾车离开酒吧时,搭乘由陈某驾驶的湘L×××××白色别克车尾随至被告人邓俊家楼下。阿某等人见邓俊夫妇离开后,下车持锤子、石块将被告人邓俊的雪铁龙轿车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砸烂。期间,被被告人邓俊发现,被告人邓俊随即联系李某6让其来帮忙,同时拨打了110报警。不久,李某6持武士刀赶到现场。两人见陈某等人驾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告人邓俊持菜刀与李某6上前拦住别克车,由被告人邓俊持菜刀架在陈某脖子上并伸手把车钥匙拔下,李某6则持武士刀将别克车右后玻璃砸烂,并将刀伸进后排座位要求阿某等人下车。因阿某、陈某等人不敢下车,李某6又持武士刀将别克车的四个轮胎扎破、车窗玻璃砍烂。期间李某6联系上的唐某等人赶到现场。之后,李某6等人将阿某等人胁迫下车靠墙站好,并进行言语威胁。后,处警民警抵达现场,将双方带至晋屏派出所处理。经郴州市迅风汽修美容店维修,湘L×××××白色别克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7440元。 二、窝藏罪 2019年5月,被告人邓俊经李某6介绍到嘉禾县万德福梦幻巴黎足浴KTV,负责二楼、三楼内保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邓俊得知万德福梦幻巴黎足浴KTV四楼是涉黄场所,李某6、谭某、胡某2、胡某1(均被起诉)等人为涉黄场所的管理或工作人员,并与以上人员交往密切。2020年7月16日,万德福梦幻巴黎足浴KTV四楼的卖淫嫖娼人员被民警现场查获,胡某1被抓获,李某6、谭某、胡某2等人闻讯在逃。2020年7月17日,在胡某2的安排下,被告人邓俊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卡号为62×××72)账户提供给胡某2,并于7月18日将梦幻巴黎足浴公司转入该账户的10万元取现,送至郴州市谭某住处交给胡某2,帮助其逃匿,致使胡某2于2020年10月12日才被嘉禾县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邓俊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俊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邓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寻衅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寻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俊认为寻衅是属实但其情节轻微,窝藏罪中其不知道胡某2他们是在逃的犯罪分子,钱的用途也不知道。其不构成窝藏罪。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的事实 2019年12月31日晚23时许,唐某与李某6夫妇、邓俊夫妇在嘉禾县逅宫酒吧庆祝跨年夜时,认为隔壁卡座的阿某等人用眼神调戏了李某4(李某6老婆)和曾某(邓俊老婆),李某6便(另案处理)用酒瓶将阿某砸伤,后双方被酒吧保安拦开。阿某等人离开酒吧后,因想要找回面子,遂在次日凌晨李某6夫妇、邓俊夫妇驾车离开酒吧时,搭乘由陈某驾驶的湘L×××××白色别克车尾随至被告人邓俊家楼下。阿某等人见邓俊夫妇离开后,下车持锤子、石块将被告人邓俊的雪铁龙轿车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砸烂。期间,被被告人邓俊发现,被告人邓俊随即联系李某6让其来帮忙,同时拨打了110报警。不久,李某6持武士刀赶到现场。两人见陈某等人驾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告人邓俊持菜刀与李某6上前拦住别克车,由被告人邓俊持菜刀架在陈某脖子上并伸手把车钥匙拔下,李某6则持武士刀将别克车右后玻璃砸烂,并将刀伸进后排座位要求阿某等人下车。因阿某、陈某等人不敢下车,李某6又持武士刀将别克车的四个轮胎扎破、车窗玻璃砍烂。期间李某6联系上的唐某等人赶到现场。之后,李某6等人将阿某等人胁迫下车靠墙站好,并进行言语威胁。后,处警民警抵达现场,将双方带至晋屏派出所处理。经郴州市迅风汽修美容店维修,湘L×××××白色别克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7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俊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治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明:案件诉讼程序合法。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邓俊、同案人李某6、唐某等人个人身份情况,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安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李某6与邓俊的微信聊天记录。 (4)胡某1、李某2、张某、李某6通话记录。证明:胡某1、李某2、张某、李某62020年1月1日通话记录。 (5)提取笔录。证明:嘉禾县公安依法提取了邓俊扣下的对方砸车用的羊角锤头一把。 (6)陈某车子维修单据。证明:陈某车子被砸后在郴州市迅风汽修美容店修理的费用信息,共花费9000元。 (8)邓俊车子维修单据。证明:邓俊车子在嘉禾县新欣汽车修复喷漆店维修花费800元,收据时间是2021年3月18日。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邓俊于2021年4月1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归案。 (10)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邓俊于2021年5月20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讲自己不在现场只是听李某6说了车子在门口被郴州人砸了的事情,李某6和邓俊在场。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不记得是邓俊还是李某6打他电话过去的,过去时双方冲突已经结束,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双方的车都有损伤。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证实双方在逅宫发生了冲突,听说之后邓俊车被砸,然后邓俊等人将对方打了,车也砸了,派出所调解后对方赔了钱给邓俊。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证实当时两辆车都有损伤,砸邓俊车的对方有一人受伤,现场看到一把武士刀的刀鞘。 (5)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胡某1知道那天邓俊车子被砸的事情,但是自己不在场。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证实他到现场时派出所民警已经在现场,了解到邓俊的车被砸了,然后邓俊也把对方的车砸了。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证实是送唐某去的现场,王某2自己没有下车,了解到邓俊的车被砸了,然后邓俊和李某6就把对方抓住并把对方的车砸了。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陈某证实当晚在逅宫阿某跟邓俊一方发生了冲突,具体因为什么不清楚,因为阿某受伤就让陈某跟踪对方的车,当时陈某没有下车,不知道是谁砸了邓俊的车,后来被邓俊等人拿刀抓住并把车给砸了,后来公安民警过来调解,阿某一方赔了邓俊钱。陈某本人的车辆修车花费7440元。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证实因为阿某与邓俊一方在逅宫发生冲突,阿某受伤,想找邓俊一方赔偿,后跟踪邓俊一方的车子,后来跟到后,李某3和阿某、邓某2、邓某1就下车并发现车上没有人,于是李某3就从陈某车上拿了一把锤子,阿某、邓某2、邓某1就从路边各自捡了块石头,把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砸烂了,在砸车的过程中,陈某没有下车。之后就有两名男子冲过来,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家用菜刀,一个男子拿了一把武士刀,这两个人将阿某一方抓住并将车子砸了。 (10)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邓某1证实因为阿某与邓俊一方在逅宫发生冲突,阿某受伤,想找邓俊一方赔偿,后跟踪邓俊一方的车子,跟丢找到后,发现车上没有人,于是李某3、阿某、邓某2、邓某1就从路边各自捡了块石头,把车给砸烂了。之后就有两名男子冲过来,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家用菜刀,一个男子拿了一把武士刀,这两个人将阿某一方抓住并将车子砸了。 (11)证人阿某的证言。证明:阿某证实因为其与邓俊一方在逅宫发生冲突,自己受伤,想找邓俊一方赔偿,后跟踪邓俊一方的车子,跟丢找到后,发现车上没有人,于是李某3、阿某、邓某2、邓某1就从路边各自捡了块石头,把车给砸烂了。之后就有两名男子冲过来,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家用菜刀,一个男子拿了一把武士刀,这两个人将阿某一方抓住并将车子砸了。 (12)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明:邓某2证实因为阿某与邓俊一方在逅宫发生冲突,阿某受伤,后跟踪邓俊一方的车子,跟到后,李某3、阿某、邓某2、邓某1就从路边各自捡了块石头,把车给砸烂了。之后就有两名男子冲过来,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家用菜刀,一个男子拿了一把武士刀,这两个人将阿某一方抓住并将车子砸了。后来派出所调解阿某一方赔偿了对方。 (1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李某4证实因在逅宫发生冲突,回家后邓俊的车被砸,邓俊和李某6也将对方的车砸了。后来派出所调解阿某一方赔偿了1800元。 (1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曾某证实因在逅宫发生冲突,回家后邓俊的车被砸,邓俊和李某6也将对方的车砸了。后来派出所调解阿某一方赔偿了1800元。 (1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李某5证实邓俊2020年1月1日找其修过车,大概修理费是900元左右。 (16)证人邝宁飞的证言。证明:邝宁飞证实邓俊2020年1月1日在其店修过车,修理费是800元。 (1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谢某证实2020年1月1日修过一辆白色别克轿车,费用大概是9000元,没有留存单据。 3.同案人的供述 同案人李某6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李某6证实当晚邓俊车被砸后,邓俊打了其电话过去,后来邓俊拿了把菜刀,李某6说自己是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棍,后两人也把对方的车给砸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邓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邓俊承认因自己车被砸后与李某6一起将对方的车给砸了的属实。对方赔了邓俊2800元。邓俊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证人邓某2对被告人邓俊的辨认笔录。证明:邓某2能辨认出邓俊就是那天背刀的人。 (2)证人李某3辨认被告人邓俊、同案人李某6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3能辨认出事发当天背菜刀的人是邓俊、拿武士刀的人是李某6。 (3)证人陈某对被告人邓俊、同案人李某6的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能辨认出事发当天背菜刀的人是邓俊、拿武士刀的人是李某6。 (4)执法记录仪视频提取笔录。证明:执法记录仪提取的寻衅现场的图片,证实当时寻衅现场情况。 6.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壹张)。证明: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情况,证实寻衅的事实。 二、2019年5月,被告人邓俊经李某6介绍到嘉禾县万德福梦幻巴黎足浴KTV,负责二楼、三楼内保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邓俊得知万德福梦幻巴黎足浴KTV四楼是涉黄场所,李某6、谭某、胡某2、胡某1等人为涉黄场所的管理或工作人员。2020年7月16日,万德福梦幻巴黎足浴KTV四楼的卖淫嫖娼人员被民警现场查获,胡某1被抓获,李某6、胡某2等人闻讯害怕被抓便相继出去躲避。2020年7月17日,在胡某2的安排下,被告人邓俊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卡号为62×××72)账户提供给胡某2,并于7月18日将梦幻巴黎足浴公司转入该账户的10万元取现,送至郴州市,在谭某住处交给胡某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邓俊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20年7月18日邓俊81×××99的银行账户转入两笔金额为5万元的款项,之后10万元被取现出来。 (2)提取笔录、手机取证报告。证明:嘉禾县公安于2021年5月8日对李某6涉案手机经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恢复的数据进行数据甄别,提取出李某6与邓俊的聊天内容483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胡某2证实不清楚邓俊是否知道万德福四楼是涉黄场所。转10万元给邓俊并要邓俊取出10万元送到郴州,都没有提什么事情。 (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李某6证实不清楚邓俊是否知道万德福四楼是涉黄场所,邓俊知道胡某1被刑拘的事情,邓俊对万德福四楼的事情都不清楚,胡某2等人让邓俊帮忙取10万元送到郴州谭某家里,什么都没说。 (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李某4证实邓俊给了其五万现金并让其不用着急的事情,也证实邓俊与李某6、胡某2、谭某玩得比较近。 3.被告人邓俊的供述与辩解。邓俊2019年7月底到“梦幻巴黎足浴KTV”二、三楼做内保工作的,胡某2是公司的后勤老总,邓俊跟胡某2是上下级和朋友关系。2020年7月17日,胡某2跟邓俊说,会有10万块钱打到邓俊帐号:81×××99(卡号:62×××72)的农商银行卡上面,让邓俊取出来,然后送到郴州去,具体哪个地方胡某2会发定位告诉邓俊。第二天早上邓俊农商银行卡里到了两笔钱,每笔5万元,总共10万元钱。当天上午邓俊就把钱取出来然后开车到了郴州,当时胡某2在郴州等邓俊,并且给邓俊发了一个定位,邓俊就寻着定位找过去了,那个地方是谭某家里,到了那里后邓俊就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胡某2,当时李某6和胡某2,还有谭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在那里,这名男子邓俊之前没见过,不认识是谁,邓俊在那里坐了一两分钟邓俊就走了。邓俊不清楚这十万元的用途。邓俊工作过了大概三个多月,嘉禾县公安的民警对嘉禾万德福大酒店四楼进行清查的时候,发现有人从事色情服务,后来这些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被公安的人查获并带走后,邓俊才知道万德福大酒店四楼色情场所。四楼是李某6、胡某2、胡某1、张某、谭某等人经营管理的。2020年7月16日,邓俊与其老婆曾某在郴州万华岩旅游,当天晚上邓俊在郴州吃晚饭的时候,李某6通过微信告诉邓俊,万德福大酒店四楼的色情场所被嘉禾公安的民警查获,被抓了9个人走。送10万元时邓俊不知道李某6、胡某2和谭某等人涉及万德福四楼的事和公安在找他们。邓俊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3.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谭某手机朋友圈提取笔录。证明:邓俊与谭某、李某6等人关系密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俊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罪。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俊犯寻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寻衅犯罪过程中,邓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俊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邓俊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俊犯窝藏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经查,本案中万德福四楼被公安查获是2020年7月16日,胡某2让被告人邓俊送钱是7月17日,即事发的第二天,此时被告人邓俊对胡某2他们是否是犯罪分子并不明知,况且万德福四楼以前也被公安查处过,均未按犯罪处理。另胡某2他们让被告人邓俊送钱到郴州并没有告诉邓俊钱的用途,钱也不是邓俊本人的,即邓俊主观上没有提供财物帮助胡某2等人逃匿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俊犯窝藏罪的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罪名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俊犯寻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雷健君 人民陪审员  唐开富 人民陪审员  杨武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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