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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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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铜川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铜川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立案。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69813.5元和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69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号。2、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承建的位于铜川市新区某某公馆某某1号(面积约127平方米)、某某2号(面积约127平方米)、某某3号(面积约126.1平方米)、某某4号(面积约127平方米)合计四套房屋,现因上述四套房屋存在纠纷,不便处置。3、2021年9月18日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案执行标的额0元,执行费694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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