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2民初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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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民初2044号案件名称
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当事人
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2民初2044号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5.50元,由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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