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931号案件名称
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陈善睦,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同济大道80号5栋8504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6元,减半收取12148元,由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笛审判员 李玲审判员 赵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西英、吴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49号之一 下一篇 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5民初22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