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年書、杨建考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恢2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恢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年書、杨建考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石年書;杨建考;通道紫园小城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年書,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建考,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通道紫园小城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原贮木场内)。法定代表人:吕鹏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考、石年書与被执行人通道紫园小城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通道紫园小城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通道紫园小城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回购款116.37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6.37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037.40元。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杨建考、石年書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