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生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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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4194号案件名称
田生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田生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4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生明,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争,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生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大同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生明二审期间提交了记载有事故和解协议等证据,初步能够证明田生明与交通事故相对人黄正磊方和解处理。一审应追加黄正磊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妥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2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生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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