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花茂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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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2253号案件名称
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花茂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花茂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298号1幢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武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霞,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花茂善,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茂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花茂善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花茂善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岩棉板款693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花茂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花茂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花茂善逾期未履行,且未到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花茂善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无立即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花茂善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花茂善与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花茂善分期履行本案欠款。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浙0421执225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花茂善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花茂善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花茂善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善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陈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引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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