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栾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3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36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栾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栾德洪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被执行人:栾德洪,男性,1989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栾德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栾德洪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98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栾德洪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桑·其吾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185号 下一篇 魏某1、蔡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2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