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杰、原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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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507号案件名称
白杰、原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白杰;原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07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87年8月7日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原铭,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杰与被执行人原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19564.43元,已执行标的为18320.59元,未执行标的为301243.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8320.59元,本院依法划扣并已向申请人发还。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A1EA03本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档案手续已被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热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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