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卷西、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60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6003号
  • 案件名称

    李卷西、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卷西;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
  • 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6003号原告:李卷西,男,193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AFG42H。负责人:李显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卷西与被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卷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卷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