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军、杨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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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846号案件名称
黄旭军、杨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旭军;杨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846号原告:黄旭军,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欣,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黄旭军之子,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被告:杨朋,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黄旭军与被告杨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黄旭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旭军撤回对被告杨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旭军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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