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刘良才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陕0926民督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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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督37号案件名称
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刘良才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刘良才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支付令 (2021)陕0926民督37号 申请人:刘良才,男,住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浩,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地址:平利县冲河口。 投资人:周刚。 申请人刘良才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下达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立即给付拖欠申请人刘良才的工资6000元;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工作,主要从事管账工作,由于被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申请人劳务工资,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刘良才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良才2021年6月份前总工资陆仟元整”。口头向申请人承诺在2021年7月15日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承诺,申请人多次索要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良才工资6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国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波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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