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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军等与杨平等人格权、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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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53号
  • 案件名称

    吴小军等与杨平等人格权、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小军;沈春娜;杨平;胡正琴;杨五仔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人格权;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3号申请人:吴小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沈春娜,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平,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胡正琴,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五仔,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与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3号申请人:吴小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沈春娜,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平,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胡正琴,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五仔,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与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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