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军等与杨平等人格权、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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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53号案件名称
吴小军等与杨平等人格权、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小军;沈春娜;杨平;胡正琴;杨五仔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人格权;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3号申请人:吴小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沈春娜,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平,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胡正琴,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五仔,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与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3号申请人:吴小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沈春娜,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平,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胡正琴,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五仔,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与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吴小军、沈春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平、胡正琴、杨五仔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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