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302财保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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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财保1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朝阳金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财保10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7890Q,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52号。负责人:张福之。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777769468A,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公营子镇端正沟梁村。法定代表人:孙志国。被申请人:朝阳金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11324004013026,住所地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公营子镇)。法定代表人:孙志国。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金河粉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朝阳金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979,260.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朝阳金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3.3338%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立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nlaw.org”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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