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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28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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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0106执28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正、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
  • 当事人

    蔡正;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2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正,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陈翌暘,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218号1028室。 法定代表人:沈响林。 申请执行人蔡正诉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79058.56元(暂计至2021年8月7日,此后至实际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166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另行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824元、执行费10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款项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湖区向山路与团结浦交叉口东南角土地,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轮候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不动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轮候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轮候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截止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8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倪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凤勤 来自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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