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昌、贾灿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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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469号案件名称
刘立昌、贾灿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立昌;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昌,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贾灿,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8207号1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DGFT66H。法定代表人:贾敬礼,该公司总经理。刘立昌与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1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刘立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8月29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已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灿、潍坊成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确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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