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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徐小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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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505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徐小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徐小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徐小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徐小明违法所得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3日作出了(2021)吉028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徐小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毕宪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450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志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小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841.3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毕宪东、徐志明已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50元、90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50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千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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