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杜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2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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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286号之二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杜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杜春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东一路7号。负责人:彭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祝遥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琴,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杜春兰,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恢复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与杜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6093.16元及利息,执行费2091.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我院拍卖了杜春兰位于成都市新津区的房屋,2021年8月12日张超宇以448060.01元的价格取得上述房屋,扣除杜春兰唯一住房租金99072元、辅拍费用2688.00元、执行费2091.00元、税费13441.80元,扣除该房第一抵押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69761.31元、该房第二抵押权人葛倩丽100000.00元,余款161005.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本院依职权在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杜春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燎审判员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思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东一路7号。负责人:彭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祝遥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琴,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杜春兰,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恢复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与杜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6093.16元及利息,执行费2091.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我院拍卖了杜春兰位于成都市新津区的房屋,2021年8月12日张超宇以448060.01元的价格取得上述房屋,扣除杜春兰唯一住房租金99072元、辅拍费用2688.00元、执行费2091.00元、税费13441.80元,扣除该房第一抵押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69761.31元、该房第二抵押权人葛倩丽100000.00元,余款161005.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子口支行。本院依职权在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杜春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燎审判员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思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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