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殿有、金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2民初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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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民初975号案件名称
金殿有、金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殿有;金辉;代德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2民初975号原告:金殿有,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金辉,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殿有(金辉父亲),1958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代德财,男,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金殿有、金辉与被告代德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金殿有、金辉因与代德财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殿有、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殿有、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金殿有、金辉已预交),由金殿有、金辉负担。审 判 员 张秀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贾 萌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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