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苗奋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939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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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939106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苗奋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苗奋雄;张佳琦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9391061号 原告:张某某,男,201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1,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X镇XX村,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因私下已经调解处理,原告苗某某2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2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2撤诉。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 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秀秀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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