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张成富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26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2641号案件名称
周丽、张成富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丽;张成富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开阳县。被执行人:张成富,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开阳县。本院在执行(2021)黔0121执2641号周丽与张成富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7日自行和解达成长期给付协议,本案从其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黔0121执264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或判决书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