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7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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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7796号案件名称
高举、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举;李学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77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亚维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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