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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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3088号案件名称
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雪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3088号原告: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兴,执行董事。被告:曹雪萍,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干华丽书记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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