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闫小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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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06号案件名称
何某、闫小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某;闫小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2011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闫小黄,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闫小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依据(2021)鲁149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保全查封了闫小黄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2021)鲁149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对闫小黄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博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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