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军、张晓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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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富军、张晓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张富军;张晓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富军,男。被执行人:张晓兵,男。申请执行人张富军与被执行人张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8执484号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晓兵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富军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张富军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兵名下有银行卡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划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富军,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晓兵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富军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全额领取1426.48元,同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晓兵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晓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富军发现被执行人张晓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薛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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