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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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665号案件名称
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敏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665号原告: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淮南碧桂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H1JG21。法定代表人:孙继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松,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敏,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吉洪,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碧欣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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