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维、隋占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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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790号案件名称
伊维、隋占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伊维;隋占平;李洪丰;曲景冬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790号原告:伊维,男,2001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隋占平,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被告:李洪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被告:曲景冬,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原告伊维与被告隋占平、李洪丰、曲景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伊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伊维负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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