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高飞、李海滔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653号
  • 案件名称

    高飞、李海滔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
  • 当事人

    高飞;李海滔;大城县佳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653号原告:高飞,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生,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孔博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滔,男,汉族,1989年6月6日生,大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时,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城县佳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东盛大街温泉公寓1号。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XDCQ5Y。委托代理人:刘利云,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生,该公司职工。原告高飞与被告李海滔、第三人大城县佳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