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娃、白斯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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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平娃、白斯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平娃;白斯亮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娃,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白斯亮,男,1979年9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平娃与被执行人白斯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8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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