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春福、李忠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83号案件名称
柴春福、李忠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柴春福;李忠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柴春福,男,1962年09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忠平,男,1979年06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柴春福与李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忠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柴春福运费及劳务费14,98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1日起未支付的运费及劳务费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7.00元。因被执行人李忠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春福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平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李忠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柴春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李忠平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06号之二 下一篇 刘平娃、白斯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7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