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魏喜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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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210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魏喜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2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魏喜才;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210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20号新星国际中心15层。负责人:梁忠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祥群,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喜才,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汇文路12号独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17JRY72K。法定代表人:范德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该公司职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77897953A。负责人:范斌。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魏喜才、吉林省森辉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经给付它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天放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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