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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彭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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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9978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彭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彭忠;彭勇波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997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芳桂路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J7YQ20。法定代表人:赖建雄。委托代理人:方亚、许见欢,系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忠,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彭勇波,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的追偿权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3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共同清偿本金92870.20元及利息、诉讼费2133.5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应向申请人东莞市银城客运出行有限公司支付本金92870.20元以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133.54元;2、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自2021年9月8日至2024年4月8日,被执行人分32期,每月8日向申请人支付3000元,合计96000元了结本案债务;3、本案执行费1468元由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承担;4、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还款,申请人将立即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971执19978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彭忠、彭勇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文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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