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聂文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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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171号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聂文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聂文洪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136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75574344F。负责人:杨焯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文洪,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文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聂文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5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聂文洪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聂文洪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3035元,尚有11303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定源书 记 员 伍致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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